喺1992年6月19日,香港政府就作出咗一次決定,呢個決定亦都對點樣安置越南船民嘅問題有深遠嘅影響,就係首次將長期滯留喺香港嘅越南船民首次遣返。

其實早喺1988年港府就對越南難民實施「甄別政策」,即係將因為政治問題而走難嘅逃難者定義為「難民」;而經濟上嘅問題而走難嘅就會被視為「船民」,喺呢個政策之下,船民會被視為非法入境者遣返越南。於是喺1989年12月12日,港府就執行咗遣返計劃,將51個入入境冇耐、被定義為「船民」的越南人遣返河內,點知事件令滯留香港越南人恐慌憤怒,多個難民中心爆發暴力示威,需要大量警力增援鎮壓。

同以上嘅情況手法有啲唔同,喺1992年嘅今日,港府就第一次將長期滯留香港越南船民遣返。喺1975年至2000年,香港一共接收過20幾萬越南人,當中14萬人被轉送到外國,近7萬人被遣返越南,有過千人就得到香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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