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兩年前有一個爭議,就係1997年香港回歸係國家「恢復行使主權」,而唔係「收回主權」。

咁我哋到底可以點理解「恢復行使主權」呢?其實,响香港《基本法》序言,就寫到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恢復行使主權係中央政府官方嘅講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強調唔承認三條涉及香港嘅不平等條約,即使《南京條約》同《北京條約》話香港割讓咗俾英國,但响官方立場而言中國未曾失去過香港嘅主權,香港只係被英國管治咁解。所以就唔存在「收回主權」呢種表述喇!

阿史有一次睇返一張舊相,發現响香港回歸前,內地已經係以「恢復行使主權」呢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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