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阿史提及過,明代最重視刑罰,《大明律》更係有重要地位。之不過,朱元璋對管治手下同管治天下一樣咁嚴格,所以除咗《大明律》外,更頒佈咗《明大誥》。
《明大誥》係朱元璋親編嘅刑法,佢响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連續編制、頒佈了《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編》、《御製大誥三編》、《御製大誥武臣》,共236條,其中150個條目係懲治貪官污吏。
明朝初年,明太祖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無權威,皇室衰落,導致下層官吏無所顧忌,引發動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類似秦始皇的法家思想,主張對違法人民使用嚴厲懲罰,訂定嚴格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連續編制、頒佈咗《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編》、《御製大誥三編》、《御製大誥武臣》(後世都會將佢哋歸類為《明大誥》),共236條,其中150個條目是懲治貪官污吏。《明大誥》主要包括三方面嘅內容,包括摘錄咗洪武年間部分刑事案例;結合陳述案例或另列專條頒佈不同於《大明律》嘅重刑法令,用以嚴懲吏民;以及皇帝對吏民嘅訓導。而《明大誥》好多刑罰都係《大明律》無提及,因而成為部分罪行需受甚麼刑罰嘅指標。
有趣嘅係,朱元璋頒布《大誥》後,特地下咗一道旨意:《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而根據《御製大誥‧須行第七十四》規定,凡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亦因為咁,當時老百姓家裡都會收藏住《大誥》,萬一出事就拎本書出嚟以能獲得減刑,除咗死刑之外。有本書就可以減刑,呢招的確係最高全民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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