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開埠初期,治安並唔好,加上歐籍人士歧視華人,視華人為「次等民族」,所以政府對華人嘅政策非常嚴苛,之前提過會實施宵禁、限華人夜晚出街要帶「燈紙」等,而華人一旦犯罪,有機會被處以公開鞭笞、墨刑、擔枷示眾等刑罰。

當時法院法官經常會先入為主,覺得華人犯咗法,有法官更加以重判非歐籍嘅罪犯而聞名。而華人因為唔熟悉法律同上訴程序,所以好多時會因為輕微罪行而被重判。第二任港督戴維斯曾經講過,唯有施行中國刑法,包括鞭笞、剪辮、擔枷等,先可以令犯罪嘅華人感到恐懼。部份刑罰好似杖刑同擔枷等,只會用嚟懲罰華人,而擔枷本身响英國法律入面並唔存在。

圖一為1873-1880年嘅罪犯於屈臣氏外服刑。

圖片來源:Dennis G. Crow Ltd.及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