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兩日阿史就介紹咗前北九龍裁判法院,咁就有史友留言提到「北九龍」同「南九龍」嘅兩個概念,阿史睇完之後就再詳細講一講點解會有咁樣分,原來係同1937年嘅「新九龍」有關!


「九龍」喺史藉入面並冇太多嘅記載,秦朝嘅時候「九龍」係被納入喺番禺縣嘅範圍之內、後來晉朝到明朝之間就屬於寶安縣、廣州府等管轄,直到明朝先被納入新安縣範圍之內。


而喺第二次鴉片戰爭入面,清朝戰敗1860年簽訂《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南部割讓畀英國,而之後就喺九龍半島上用設立一條新邊界,呢條就係後來嘅界限街。之後1898年清廷就簽訂埋《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埋九龍半島北部同埋其他離島,當時嘅九龍半島幾十年嚟都係用作軍事用途。


界限街以北就係「北九龍」、以南就係「南九龍」,但「新九龍」又係點樣一回事呢?「新九龍」其實就係當時港府希望發展九龍做市區,但原本九龍嘅面積又太細,於是就喺1937年起刊憲將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南,連同一啲原屬新界嘅土地統稱做「新九龍」,而原來嘅界限街以南就叫做「舊九龍」。至於呢個新舊九龍去到1968年亦都融合埋一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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