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排阿史就同大家介紹咗唔少港英政府管治果陣嘅高度集權同埋立法局嘅制度,喺當時嘅港英政府入面,港督係作為英國方面嘅代理有住好大嘅權力,而佢所持有嘅權力其實係嚟自兩份文件,分別就係《王室訓令》同埋《英王制誥》。

先講《英王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佢又有個別稱叫做「香港授命狀」,屬於王室制誥嘅一種,係當時好重要嘅憲制性法律文件。呢份文件授予畀港督極大嘅權力,亦都表明王室對政府有絕對控制權,而所有權力亦都集中喺港督身上,行政、司法同埋立法都唔能夠制衡港督嘅權力。

另一份就係《王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又叫做《王室法令》,呢份法令當中就訂明咗立法程序,甚至仲規範埋當時港督嘅權力,就好似可以任免議員同官員、處置土地、赦免死囚等等,同時《王室訓令》亦都係作為《英王制誥》嘅補充。

呢兩份文件都係由當時嘅英國女王維多利亞以皇家特權嘅方式頒發,雖然係叫做憲制性法律文件,但其實都經過好多次嘅重新頒布同埋多次修訂,例如最後一次修訂就係1995年,內容就係關於喺1984年中英雙方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後,英國對港督權力嘅更改。而呢兩份文件去到1997年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之後,正式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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