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80年代,香港開始多人移民,想移民嘅話就需要申請一份俗稱「良民證」嘅「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喺1982年,警務處就新設立新部門——良民證辦事處,專門負責處理良民證申請。

而家嘅良民證辦事處,就係喺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當年就係喺軍器廠街已婚警察宿舍下面嘅一個雜物房,擺放幾張枱就當係辦事處,嗰時得7個人處理申請,包括1個主管、1個女文員、2個女助理文員同3個警察。佢哋嘅工作就係收集申請人嘅資料同指模,之後就將指模送去鑒證科指模部審查。如果申請人無案底,當局就發出一張良民證,即係一封英文信,證明申請人無犯過罪。如果有案底,就會出返封信解釋返點解唔可以出良民證,同埋寫明幾時犯過咩事、法庭點判等等。

圖片為警察總部,取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