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張係喺1863年7月(農曆6月)發出嘅「夜間通行證」,俗稱「燈紙」。咁佢到底有咩用?話說喺1840年代初,香港海盜猖獗、治安唔好,港英政府就實施宵禁,華人夜晚11點到凌晨5點唔可以出門,哨兵或者軍警嗰段時間見到有人响街,又懷疑佢圖謀不軌、拒絕回答問題等,就有權開槍射殺。不過當時嘅罪案並無因宵禁而減少,1843年仲有海盜闖入政府大樓同英商倉庫打劫,擺明剃政府同大商家眼眉,搞到政府要再諗計仔。

同年5月,政府規定華人夜晚8點後出街要帶燈籠,確保其他人可以見到佢,否則就會被當成壞人,隨時可能被捕。到咗10點華人就禁止外出,除非得到香港總差役官簽發嘅「燈紙」,先至可以豁免。如果有人無燈紙,被會面臨罰款、拘禁同埋鞭笞,逃避截查更加會被槍擊。

不過之後香港治安都係未有明顯改善,港英政府喺1857年同1871年分別將宵禁時間提早至夜晚8點同7點。而宵禁最終實行咗55年,去到1897年先至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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