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嘅殖民地歷史,同清代簽落嘅條約有關。喺1840年,英國同清廷爆發第一次鴉片戰爭,清軍節節敗退,雙方喺1842年8月開始議和,29日清廷代表欽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同英國代表砵甸乍(又譯璞鼎查),喺康華麗號簽署不平等嘅《南京條約》,令戰事正式結束。《南京條約》內容包括割讓香港島;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通商港口;賠償2100萬元等。翌年,清廷被迫簽署《虎門條約》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南京條約》嘅補充條款,令清廷失去關稅自主權、領事裁判權。

除了《南京條約》,到咗1860年清廷簽署嘅《北京條約》割讓界限街以南九龍半島同昂船洲俾英國,1898年清廷再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新界租借俾英國99年,令香港一度成為殖民地。而當初有份簽署《南京條約》嘅砵甸乍,其後成為香港首位總督,响1843年至1844年期間任職。

圖為《南京條約》、簽署情況,取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