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兩日翻煲星爺套《鹿鼎記》,睇到韋小寶入天地會之前要斬雞頭,又要驚又要斬之下,劈到拎雞人隻手,飆曬血。其實喺香港開埠初期,法制仲未完善,不過證人上法庭做證同樣需要宣誓,當時絕少華人信基督教,自然就唔會拎住本《聖經》,咁佢哋係用咩方式宣誓呢?同星爺一樣,手起刀落!

當時本地華人用「斬雞頭」嘅方式宣誓,一手揸住隻雞,對神明發誓就話「本人所講一切都係真話,如有半句謊言,就如同此雞!」講完之後就斬甩雞頭,表示自己清白可信。後來有啲華人又請天后、關公等到法庭宣誓,搞到法庭七國咁亂。

部份人斬完雞頭、請完關公都仲係講咗大話,所以律師安斯德喺1868年寫咗篇文章,題為《關於對異教徒所採用的誓詞》,表示咁做根本唔能夠保證供詞的真實性,認為各種以民間習俗方式宣誓損害法庭尊嚴,建議禁止。建議得到唔少法官支持,最終1889年立法確認,只接受佛教同道教嘅宣誓方式,其他一律「無得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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