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天水圍發生煙花襲擊事件,造成多人受傷,但其實香港早响1967年已經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炮仗。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非法燃放煙花炮仗,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最高刑罰係罰款500蚊或監禁三個月。至於點解會禁止民間放炮仗?其實係同1967年嘅六七暴動有關。

當年有人利用炮仗入面嘅火藥製造炸彈,結果導致多人傷亡。鑑於煙花、炮仗喺當時市面好常見,所以當局之後修訂法例,嚴禁民間藏有火藥。法例同時規定,如果市民想放煙花同燒炮仗,必須事先向民政事務局申請。不過睇返資料,獲批准嘅情況真係唔多見,2004年元朗廈村鄉太平清醮係少數成功闖關嘅例子,可以响合法情況下燒炮仗。

而政府禁還禁,總會有啲新界鄉村喺每年農曆新年偷偷地慶祝,不時傳出煙花同炮仗聲。正所謂有需求就有供給,唔少不法商人會鋌而走險販賣煙花炮仗。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非法管有煙花炮仗嘅刑罰更加高,最高罰款25000蚊或監禁六個月,所以大家千祈唔好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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